一、专利权侵权表现形式:
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,擅自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;
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,擅自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,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;
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,擅自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,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;
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,擅自通过互联网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商品;
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、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;
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;
过失假冒,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,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,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。在这种情况下
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,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;
反向假冒,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,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,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“假冒他人专利”,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,仍是一种侵权行为,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二、专利权侵权法律依据:
《专利法》第十一条: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,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,都不得实施其专利,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、使用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进口其专利产品,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。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,都不得实施其专利,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。